亞心網訊(記者 餘夢凡 )“自己的車被撞,事故認定無責任,卻要掏2800元,這筆錢應該由我承擔嗎?”3月5日,貨車司機高金銀打來汽車借款熱線咨詢,覺得自己很冤。
  高金銀告訴記者,2013年9月17日15時30分,他驅車從烏魯木齊市銀川路的家中往米東區羊毛工鎮給貨主送貨。16時20分,當車行駛到米東區振興北路園藝村路段時,左邊超車道的一輛小轎車在超車時碰撞了一輛電動三輪車。小轎車車主朝右打方向,又microSD碰撞了高金銀的貨車。事故後,電動三輪車的駕駛員受傷被送往醫院,後搶救無效死亡。因事故重大,要深入調查,高金銀的車被拖往米東區一處停車場,等待處理交通事故。
  直到2013年11月12日,高金銀接到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米東區大隊的電話,被告知可以領回行車證和駕駛證,並取回自己的車。化療飲食原則到達停車場後,工作人員告訴他,他需要支付每日停車費40元,從2013年9月17日至11月12日,停車56天合計停車費2240元,還需交納600元拖車費,共計2840元。
  
  3月6日16時許。貨車司機高金銀,出示的相關部門出具的認定報告以及收費票據固態硬碟優點。亞心網記者 陳峰 攝
  “我問停車場工作人員,這起事故我沒責任債務整合,為什麼還需交這麼多錢?工作人員說他們對此不清楚,但如果要取車就要交錢。”高金銀說,經過協商,他最終交了2800元錢。
  “這件事兒我覺得自己挺無辜,我在路上走得好好的,車被別的車撞壞了,我不僅要掏錢修車,還要自己付停車費和拖車費。”高金銀說,“最後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報告,我可是一點責任都沒有。我沒責任為啥還要掏錢?”
  律師說法
  行政管理成本應由執法機關承擔
  就此事,記者咨詢了新疆寶來律師事務所郭勇律師。郭勇說:“小貨車的車主不承擔本案的停車費用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,由於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,給相相對方造成損失的,這屬於行政管理成本,不應當由行政相對方承擔。法律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》相關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“因查封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。”郭勇律師表示,本案中,高金銀支付的拖車費及停車費應由相關執法機關支付。
  郭勇說,至於修車費,高金銀可直向小轎車桑塔納車主索賠修車費,若對方拒絕,可通過民事訴訟起訴桑塔納車主。
  (編輯:王建隆)  (原標題:新疆昌吉男子質疑交警部門收費:車禍我無責 憑啥掏二千八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on55ongab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